【企業合規】員工行為規范管理制度
發布日期:2024-03-31本制度旨在規范企業辦公秩序及員工行為,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及團隊意識,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
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必須穿著企業規定的服裝。員工在企業內必須按規定攜帶員工卡。員工在進入企業時,必須出示企業發給的員工卡,配合保安對攜帶物品進行檢查。員工帶領企業以外的人員進入企業,必須按企業規定辦理入門登記。若駕駛汽車上下班,應將車輛停放在企業指定位置;騎自行車、摩托車上下班的,在企業廠區內不得騎行,且應將車輛停放在企業指定位置。
員工在工作時間要認真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崗、串崗。員工應當積極、負責地處理好本崗位工作,按時、合格地完成企業及管理者規定的工作任務,不能消極怠工。員工必須服從管理者的指示,嚴格遵守企業的工作流程、操作規范。員工應當與同事團結協作、和睦相處,企業不允許員工存在侮辱、誹謗、威脅、恐嚇、攻擊等可能傷害同事或者影響共同協作的行為。
員工應當禮貌待人,友好接待來訪客人,并根據客人需求和企業的規定,耐心給客人提供相關信息與服務,對不能滿足的要求應當婉拒。
員工應當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欺上瞞下,不搬弄是非,不拉幫結派,不造謠惑眾,不散布流言蜚語,自覺抵制各種詆毀企業及企業領導形象的行為。
企業倡導守法、廉潔、誠實、敬業的職業道德,企業及其員工應當遵守適用于企業活動的一切法律規定。
遇到工作職責交叉或者模糊的事項,企業鼓勵勇于承擔責任和以企業利益為重的行為,倡導主動積極地行動,推動工作完成。在工作緊急和重要的情況下,員工不得以分工不明為由推諉。
嚴禁員工超出企業授權范圍或者業務指導的要求,對客戶和業務關聯單位作出書面或者口頭承諾。員工未經批準,不得將企業資產贈與、轉讓、出租、出借、抵押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員工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形式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
員工對企業的辦公設備、交通工具、通信及網絡系統或者其他資產,不得違反使用規定,作任何不適當的用途。企業的一切書面和電子教材、培訓資料等,均為企業財產,員工未經授權,不得對外傳播。員工對任何企業財產,包括配備給個人使用的辦公桌、保險柜、櫥柜,乃至儲存在企業設備內的電子資料,企業有權進行調配。員工應厲行節約,合理利用辦公用品,節約能源,努力降低生產成本及辦公經費開支。
如果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員工缺勤,員工有義務按照部門主管或者總經理的要求臨時替崗。
員工在操作和使用設備、工裝、檢具之前,必須按企業規定進行檢查,并作相應的記錄。員工應當愛護企業的機械設備、設施、器具以及備品等,如發現有丟失或者其他重大變動的情況時,必須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企業發放給員工的專用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使用工具時將按規定交回。如果企業發放的專用工具丟失,應立即書面報告給部門主管。員工在使用廁所、飲水間及企業許可使用的場所時,必須保持其清潔。
員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所在工作場所發生非正常事件,員工本人及相關知情人員均應立即向部門主管通報,接到通知的人員應立即與企業主管部門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理措施,務求將人員傷害及企業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員工應當保持工作場所的整齊、清潔、有序,如有任何異常情況,應及時向部門主管匯報;在下班離開崗位之前,員工應檢查本崗位的所有設備(包括水、電、氣)是否已關閉,并將自己的工作區域打掃干凈。
員工在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企業的會計制度和監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企業賬簿或者記錄中作假或者誤導記錄。
員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損害企業名譽、信用或者造成企業經濟損失;不得從事使企業牽涉到或者有可能使企業牽涉到任何非法行為的活動。員工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員工除本職日常業務外,未經總經理授權或者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1)以企業名義考察、談判、簽約;(2)以企業名義提供擔保、證明;(3)以企業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4)代表企業出席公眾活動等。
員工不得從事以下兼職或者獲取薪酬的工作:(1)利用工作時間和企業資源從事兼職工作;(2)兼職于企業的業務關聯單位或者商業競爭對手的;(3)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本單位的商業競爭的;(4)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者有損企業形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業可禁止其進入:(1)未經允許酒后上崗者,或者擾亂及有擾亂企業生產經營秩序可能者;(2)被確認或者有證據證明攜帶管制器具及其他危險品者;(3)被確認或者有證據證明在衛生安全上可能會造成危害者;(4)未按企業規定著裝者;(5)被確認或者有證據證明攜帶不允許攜帶物品且不接受檢查者:(6)與前幾款有類似情況者。
在企業內發現任何遺失的財物,應迅速交至部門主管。對于企業財物,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處理或者變相處理。
工作過程中發現質量、安全、設備等任何異常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向部門主管報告,以便快速處理,減少可能產生的損失。對于造成停產的任何事宜,部門主管應立即報告總經理,以便采取緊急對策。